原标题:养母去世后 已改名的她讨要自己那份房产
记者 聂炜昌
“离家出走10多年,从来没看望过老人,也没尽过赡养义务,凭什么继承老人的遗产?”
今年4月,40岁的李梅被人起诉到巴南区人民法院,原告要求继承李梅的亲生母亲范英惠的房产,她表示无法理解。起诉李梅的人叫吴晓丽,今年31岁,是范英惠再婚后收养的女儿,那时吴晓丽有另外一个名字:刘云丽。 1965年,范英惠与李世金结婚后,生育了李军和李梅两兄妹。离婚后,两兄妹判给了李世金。此后,范英惠与巴南的刘某再婚,并于1988年收养了一个7岁的女儿,取名刘云丽。1990年人口普查时,刘家的户口本上,也注明了刘云丽系范英惠和刘某的养女。由于与养父关系不好,刘云丽15岁时离家出走,改名吴晓丽,并把户口登记在北碚。2010年,吴晓丽在离开养父母10多年后,首次回巴南探亲,却得知养母范英惠已于2008年去世,并遗留下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。
“这套房子是以养母和我的名义安置的,我想要回属于我的部分。”吴晓丽打听到,早在2006年4月,范英惠与刘某离婚,村里拆迁安置时,将范英惠与刘云丽农转非安置,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房。那时刘云丽早已离家出走,范英惠就用亲女儿李梅的照片,以刘云丽的名义办了身份证,分得了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。
“我和老人住在一起,而且这套房子是我拿身份证去办理的,房子应该归我所有。”今年4月,当吴晓丽要求继承范英惠的遗产时,李梅认为“毫无道理”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继承人范英惠生前因拆迁安置取得房屋的50%所有权,应认定为遗产。范英惠未立遗嘱,应按法定继承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“刘云丽与原告吴晓丽可以认定是同一个人。”法院查证后认为,原告吴晓丽作为被继承人养女,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李军、李梅,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,均享有继承权。
同时,法院认为原告吴晓丽离家出走后,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,应少分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,法院认为吴晓丽、李军、李梅按1∶2∶2的比例继承范英惠的遗产较为妥当。
“拆迁补偿的财产具有专属性。”庭审法官解释说,安置房是以征地拆迁时的在籍农业人口为对象,补偿给被征地拆迁的农民。房屋另50%产权,是拆迁安置补偿而来。刘云丽为拆迁安置对象,应为房屋另50%的所有权人,“并不是谁拿身份证去办理,就归谁。”
昨天,巴南法院说,综合以上情况后,法院一审判决涉案60平方米的安置房由吴晓丽、李军、李梅分别享有60%、20%、20%的所有权。(文中人物系化名)